11月4日上午,姚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R****5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蓬安县文体路与城南路交汇的十字路口时,与陈某驾驶车牌号为川RD****6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姚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
一、右转让左转。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一方右转,遇一方左转进入同一方向车道,则右转车辆应让左转车辆先行(即图中灰色车让白色车先行)。那是因为如果右转车辆较多且优先通行,左转车辆就会在路口积压,影响其他方向车辆的通行。
二、右转、左转让直行。路口无明确指示时,右转和左转的车辆需要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
三、有让行标志的需让行。如果有让行标志,需由设置让行标志的一方让行,即白色车要让棕色车先行。
四、右侧车辆先行。“在经过没有红绿灯的十字路口时,两辆车都是直行该谁让谁呢?”对这个问题,多数驾驶人可能都不是很清楚。在无交通信号灯的十字路口,前进方向的右侧车辆拥有优先路权,需要让右侧车辆优先行驶,如下图所示,即灰色车要让白车先行。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没有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在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时,进入路口前一定要多观察,减速慢行,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