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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说法 渝五法声开云APP下载:法官教你消费维权36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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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说法 渝五法声开云APP下载:法官教你消费维权36计

  在聆听中见证公平正义,在畅谈中明晰法理人生;FM96.8《身边说法》,用声音弘扬法治,服务民生。

  《身边说法》子栏目“渝五法声”,是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重庆之声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共同打造的品牌栏目。其中,“渝五”不仅是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代称,更是“吾”辈普法之声的传递者。法音同“发”,发声,展示着市五中法院主动担当,积极履行“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致力于法治宣传,推动社会法治化进程。

  消费,是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消费者权益要依法得到有效保护,需要有公平诚信的消费环境,老百姓才会放心消费,整个市场经济才会充满生机与活力。

  习指出,“建立和完善扩大居民消费的长效机制,使居民有稳定收入能消费、没有后顾之忧敢消费、消费环境优获得感强愿消费。”能消费、敢消费、愿消费,其实都是消费者的心声。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了市五中法院、渝中区法院、九龙坡法院的法官。接下来,让我们一同开启今天的特别节目:《渝五法声:法官教你消费维权36计》。

  安琪:近年来,市五中法院及辖区法院依法受理的消费纠纷案件数量多吗?主要涉及哪些类型?

  芦明玉法官:自2022年以来,五中法院及辖区共受理各类涉及消费纠纷案件两万余件,涉及食品安全、医疗美容、网络购物、教育培训、健身娱乐等多个领域,均与老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刘宇法官:消费者群体扩大,随着消费市场的不断拓展,消费者群体日益多元化,包括老年人、未成年人、网络消费者、跨境消费者等,不同群体的消费特点和维权需求存在差异。经营者类型复杂化,除传统的实体商家外,网络平台、直播带货主播、跨境电商企业、共享经济平台等新类型经营者不断涌现,其经营行为和责任界定更加复杂。纠纷内容复杂化,消费者不再仅仅关注商品和服务的基本质量,对个性化、高品质、绿色环保等方面的要求日益提高,纠纷内容也更加复杂多样。侵权方式隐蔽化,一些经营者采用更加隐蔽的侵权手段,如大数据杀熟、自动续费、捆绑销售、格式条款陷阱等,使消费者难以察觉和防范。

  现在利用互联网“直播带货”的人逐渐增多,一些人把线下“赌石交易”搬进了直播间。黎某在莲某公司开设的“极境翡翠”直播间以4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翡翠原石一块,上述款项没有通过某宝线上支付系统,而是分多次支付至主播老K告知的曾某某的银行账户。

  黎某在购买上述翡翠原石时,主播老K通过微信向其发出告知信息:“请其核对需要购买的翡翠原石,谁也说不清里面是什么,唯有切割、剖开后才有真实的结论。主播人员对于原石介绍仅限于个人观点,不作为原石最终的结论,请在决定购买前慎重考虑,综合判断。原石购买投资有高风险,入手需谨慎。请根据理性判断来做决定是否购买。”“您拍的产品为缅甸翡翠原石,因产品的特殊性,一旦切割、开窗或磨皮后会影响产品的完整性,影响二次销售,不支持退换货。如果要做切割或开窗处理请回复确认,表示您已知晓并认可‘影响二次销售不得退换货’的约定。”

  黎某在微信中对该块原石回复“确认”。后莲某公司对该翡翠原石进行了加工处理。黎某收到了莲某公司邮寄的涉案翡翠原石,认为莲某公司存在欺诈,主张退还货款以及支付三倍赔偿款的诉讼请求。

  具体而言,黎某认为,因莲某公司已注销,余某某、李某某是莲某公司的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曾某某是瑞丽市某珠宝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其收款行为是代表瑞丽市某珠宝公司收款,所以曾某某、瑞丽市某珠宝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某宝网络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当知道其他被告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所以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芦明玉法官:出卖方莲某公司是否在向黎某出售案涉商品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以及某宝网络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芦明玉法官:由于赌石交易具有射幸合同的特点,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消费者在参与时应充分了解并自愿承担风险。商家在交易过程中有义务向消费者充分告知赌石的风险以及交易规则,本案中直播间主播在交易过程中已经向黎某告知了翡翠原石是特殊商品,一旦在切割、开窗或磨皮后会影响产品的完整性,影响二次销售,不支持退换货;确定要将原石进行切割或开窗处理吗,如果是,请回复确认,表示您已经知晓并认可“影响二次销售不得退换货”的约定,嗣后黎某回复“确认”,故莲某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对于交易风险进行了充分的提示,是可以免除欺诈的赔偿责任的。

  芦明玉法官:本案中,黎某购买案涉原石本来是可以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权益的,其在购买后可以自行按照自认的方式观察判断原石价值,如果认为原石不符合预期的价值,黎某完全可以以“七天无理由”退货,而不是在未收到案涉原石前即授权直播间对原石开窗。由于原石是特殊商品,一旦切割、开窗或磨皮后会影响产品的完整性,影响二次销售,在这种情形下黎某即不再享有“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权益了。

  芦明玉法官:在本案交易纠纷发生后,某宝公司及时向黎某披露了莲某公司的信息,尽到了卖方主体资格的形式审查义务,黎某也没有证据证明某宝公司明知或应知莲某公司对涉案翡翠原石利用网络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故某宝公司在本案中同样不会承担责任。

  重庆某体育公司工作人员向戴某母亲推荐少儿篮球培训课程,承诺该培训课程不限期限,上完为止。戴某母亲遂向重庆某体育公司支付了5199元为戴某报名参加少儿篮球培训。2023年4月20日,戴某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戴某与重庆某体育公司补签了《篮球训练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课程有效期为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重庆某体育公司工作人员再次向戴某母亲承诺课程有效期仅限于协议约定,实际上课不限期限,上完为止。2024年5月17日,重庆某体育公司以戴某剩余课时超过有效期限,拒绝再为戴某提供课程服务。戴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重庆某体育公司退还剩余课时费3769.2元。重庆某体育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篮球训练协议书》约定了有效期,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刘宇法官:该案中的篮球训练课程没有期限。虽然某体育公司教练在招生时发送的价格表载明了课程卡的名称、课次、价格和有效期,但戴某查看后担心在有效期内上不完并提出疑问后,对方表示次数是上完为止让戴某放心,戴某于是付款购课,故在双方建立合同关系时,篮球训练课程是没有期限的。

  李宁法官:戴某可以要求该体育公司退还剩余课程费用。因补签合同中关于有效期的约定对戴某不具有约束力,该体育公司以超过合同约定的有效期为由拒绝提供课程服务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导致戴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戴某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该体育公司退还剩余课程费用。

  3、很多连锁教培机构收了学生费用却转头跑路,消费维权成难点,法院在办理这类案件时,有哪些心得体会?

  芦明玉法官:教培机构大多采取预付式消费的经营模式,特点是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持续提供服务。若经营者“卷款跑路”,构成欺诈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也提醒大家,教培机构在跑路前经常会实施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法定代表人等行为,消费者在报名前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途径查询了解拟报名的机构有无相关情况或涉诉情况,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风险。

  刘宇法官:本案消费者能够胜诉的关键在于完整保留了其与教练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对于教培机构营销时作出的承诺,消费者应尽量要求教培机构写入合同,或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等书面方式予以确认和固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经营者控制合同文本或记录消费内容、消费次数、消费金额、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消费者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事实。上述规定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为消费者依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耿某通过某网络购物平台,在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户外运动专营店购买了Garmin佳明GPSMAP66s(户外版)一台,实付金额3080元。该产品购买页商品详情处载明“七天无理由退货”字样,右侧以正常字体告知,电子产品非产品质量问题,拆封并开机后不支持退换货处理。耿某收货后不久即告知店铺客服机器死机,需要退货退款,客服告知耿某手持机需要更新系统和地图,可以下载安装链接中的软件,耿某拒绝,再次申请退货退款。案涉产品记录显示耿某曾使用产品1小时左右,里程4.61km,平均移动速度6.4km/h。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后以案涉产品有使用痕迹、影响二次销售为由多次拒绝耿某退货退款,耿某遂诉至法院。

  刘宇法官:这个案例是关于网络销售中普遍适用的规则——“七天无理由退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同时,《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这个案例中,耿某的行为仅仅是正常的查验商品,并未损坏商品或影响其功能,故不影响商品的二次销售。

  李宁法官: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其中关于电子电器的具体判断标准是: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

  (1)“不宜”退货商品范围认定难:有的经营者对于普通服饰、鞋类商品等非“不宜”退货商品,通过在销售页面标注“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随意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适用范围。因此审理这类案件,不仅仅以经营者的标注作为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标准。

  (2)退货商品“完好”标准判定难:有的经营者仅以商品被拆封认定商品不完好,进而拒绝退货。

  (3)消费者收集证据意识不强,事实认定难:有的消费者在收货或退货时没有留存证据的意识,导致难以认定退货商品完好。

  芦明玉法官:“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可以使网络消费者享有与实体商场购物同等的检查、试用商品的机会,让消费者自主决定是否进行交易,以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但该规则在实践中产生的争议较多,一些网络销售者随意对“不宜退货”商品做扩大解释,消费者和经营者对如何界定“影响二次销售”存在争议。所以消费者需强化法律意识,知悉法定权利,警惕商家自行设置的一些违规条款,同时依法合理的维权。但是也提醒消费者,在无理由退货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能滥用该规则,消费者和经营者同为市场交易主体,均应遵循最基本的市场交易规则,诚实守信,利息消费,共同维护公平、健康、有序的购物环境。

  1、消费者在选择服务机构前,需要对服务机构的资质、以及是否取得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许可证上载明的经营地点与经营范围是否与实际相符,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进行考察。

  2、在与商家签订合同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特别是涉及责任免除以及双方争议解决途径和方法的条款,在清楚了解合同内容的基础上与商家订立合同。

  3、健身服务、培训课程等消费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若消费者根据实际情况不想继续消费,基于该类合同不具有强制履行性,消费者可以与商家解除相应的合同,但消费者需就自身的违约行为向商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经营者以格式条款、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

  在消费过程中,养成主动索要并妥善保存消费凭证的习惯,消费凭证包括:小票、发票、收据、合同、保修卡等。

  1、与经营者协商,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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